(2015)邵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肖红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肖红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负责人林贤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工兵,男,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法务人员。被告肖红香,女。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肖红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秀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工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红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6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原告与邵武市澳乡棕榈泉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澳乡棕榈泉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邵武市澳乡棕榈泉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原告对“澳乡棕榈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其中多层、小高层带电梯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0元收取。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入驻该小区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另查明,被告肖红香系邵武市城南新区主干道澳乡棕榈泉x幢x层x室的业主,其房产建筑面积为134.37平方米。被告已拖欠原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计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644.98元。2015年4月11日,原告以书面方式向被告催缴物业服务费,被告仍未缴纳,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澳乡棕榈泉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其有权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主张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为648元,经计算为644.98元,故本院支持的物业服务费为644.98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肖红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红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物业服务费644.98元。二、驳回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1元,被告负担2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秀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丽春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