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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谢如兰与田艳红、田传会、王金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如兰,田艳红,田传会,王金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谢如兰,女,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艳红,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传会,男,1946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金英,女,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如兰诉被告田艳红、田传会、王金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如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如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谢如兰负担。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