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行非诉审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户县国土资源局与西安秦岭博雅书画院有限公司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户县国土资源局,西安秦岭博雅书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户行非诉审字第00184号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建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聪丽,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西安秦岭博雅书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甲,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西安秦岭博雅书画院有限公司未履行户国土罚字(2014)第24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违法占地建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与户县森林旅游景区管理局和户县森林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户县森林旅游景区管理局)在收到项目保证金后,协助丙方(被申请人)依法办理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且被申请人投资项目经户县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立项、经户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经户县水务局同意,被申请人并对征地及拆迁进行了补偿。土地使用权证书至今未办理,责任不在被申请人,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强制执行户国土罚字(2014)第24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查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宏涛审判员 赵建萍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冰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