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湛民二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小国与蒋琼芬、汤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国,蒋琼芬,汤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民二初字第322号原告谢小国,男,1970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爱朝,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被告蒋琼芬,女,1953年10月9日出生。被告汤仕明,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广华,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国与被告蒋琼芬、汤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小国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蒋琼芬、汤仕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谢小国承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岳华锋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