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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徐仁海与陈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仁海,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徐仁海。被执行人陈文。东兴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6月始至被执行人陈文履行完其所应负担的义务止每月提取陈文的工资收入1500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