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延君与黄新岭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延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夏民初字第5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黄新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终结(2013)夏民初字第5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奎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希乐【本裁定供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