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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汪红星与王志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红星,王志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155号原告:汪红星,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章新超,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龙,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红星诉被告王志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汪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汪红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阿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