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田苗与孟世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田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 判 长 刘争艳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丁亚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