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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田苗与孟世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田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 判 长  刘争艳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丁亚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