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剑与张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张鹏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张剑。委托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剑与被告张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效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运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