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刑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薛伟鹏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28号罪犯薛伟鹏,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3日,甘肃省酒泉市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原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8日以(2002)酒中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认定薛伟鹏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以(2005)甘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改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9月5日以(2007)酒刑执字第2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4月30日以(2010)酒刑执字第008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酒刑执字第6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酒泉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及时汇报思想。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政治考试105分。该犯因生病在监号内留,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做好卫生。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共记功2次、表扬1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薛伟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伟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黄玉杰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