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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立正与XX、刘章红劳务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88号原告朱立正,男,生于1949年7月12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委托代理人赵立国,男,山东灵岩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生于1971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刘章红,女,生于1972年5月7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系被告XX之妻。委托代理人XX,男,生于1971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系被告刘章红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正与被告XX、刘章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正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立正负担。审判员 候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祥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