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朱文宝与胡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宝,胡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39号原告朱文宝。被告胡忠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宝诉被胡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文宝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庆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