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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朱文宝与胡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宝,胡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39号原告朱文宝。被告胡忠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宝诉被胡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文宝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庆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