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信用联社诉蒋地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地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蒲中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华,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马分社主任。被告蒋地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蒋地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