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杨学政与丁强、高春光、王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扣押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政,丁强,高春光,王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810-1号原告杨学政,男,199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丁强,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春光,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海燕,女,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山东省济南市黑虎北路1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政诉被告丁强、高春光、王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高春光驾驶的鲁A***1E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高春光驾驶的鲁A***1E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