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民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鸡大街信用社与陈金生、田西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鸡大街信用社,陈金生,田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鸡大街信用社。负责人:董永辉,现任主任。被执行人陈金生。被执行人田西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制作的(2014)冀民三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金生、田西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西英名下的房产一处依法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审判员  刘长岗审判员  车维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