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海清与陈宝山、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清,陈宝山,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张海清,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伊鹏,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山,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安路1855号。法定代表人王宏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清诉被告陈宝山、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4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 莹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