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吕东明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东明,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吕东明,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静,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吕东明与被执行人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