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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吕东明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东明,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吕东明,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静,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吕东明与被执行人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