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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496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利辛县,现住利辛县。被告:吴某(曾用名吴国杰),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