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47号原告马某某(曾用名马丽),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营口市站前区电控里。被告魏某,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营口市站前区诚泰小区。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原告认为已有一对儿女可以让原、被告安心共同生活,可是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因被告主持人的工作常年在外,现原、被告已分居6年之久,两个子女的生活经济压力全由原告承担,日子过得很辛苦。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原告劝说无济于事。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魏某某珠由被告抚养,婚生子魏某某意由原告抚养。原告在庭审中向法院举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子女,长女魏某某珠(曾用名魏某宁)于2008年12月21日出生,次子魏某某意于2010年2月28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产生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被告分别自行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二、婚生女魏某某珠(曾用名魏某宁,2008年12月21日出生)由被告魏某自行抚养;婚生子魏某某意(2010年2月28日出生)由原告马某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承担150.00元,被告承担150.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给付原告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峰审 判 员 李宗原人民陪审员 郑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