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任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任某借款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人任某借款11000元当庭兑付完毕,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