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绿信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绿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77号原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怀新村附112#-113#,组织机构代码68498394-0。法定代表人:张玉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乃胜,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绿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杨庙乡新街南路口,组织机构代码59572399-5。法定代表人:胡琼。原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绿信食品有限公司建设��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50元,减半收取103425元,由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凯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人民陪审员 吴国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津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