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贺礼与被告李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礼,李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779号原告贺礼,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静,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礼与被告李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贺礼负担。审 判 长 邓华伟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