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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贺礼与被告李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礼,李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779号原告贺礼,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静,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礼与被告李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贺礼负担。审 判 长  邓华伟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