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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北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北民初字第8号原告李某,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王某某,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魏 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