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武改英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改英,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武改英,女。被执行人:张涛,男。申请执行人武改英与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武改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给付完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涛自动给付了3000元给付款后,双方当事人就剩余的17000元本金及20000元本金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给付完之日止的利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张涛从2015年5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2000元至3000元;(二)申请执行人武改英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张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张涛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改英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