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839号原告秦某某,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务农。委托代理人安运海,凤冈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女,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务农。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正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