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华与谭成甫、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华,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谭成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方华,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晓芸,女,汉族,1991年1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公民身份号码:。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熊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谭成甫,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华诉被告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谭成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华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