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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许国青、李正中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青,李正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0010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国青。因犯盗窃、销售赃物罪,于1999年12月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正中,绰号“李国亮”。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于2006年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并于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国青、李正中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国青、李正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许国青伙同被告人李正中窜至长沙市望城区东城镇盗窃作案四次,盗窃金额共计2643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许国青伙同李正中窜至长沙市望城区东城镇静慎村实竹塘组余某乙家,由李正中望风,许国青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得直板老人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52元。2015年1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予以扣押,并于当日将该手机发还给了被害人余某乙。2、2014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许国青伙同李正中窜至长沙市望城区东城镇静慎村木杉塘组易跃程家,由李正中望风,许国青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得1枚“周六福”黄金戒指、1串珍珠项链、8包软白沙香烟。事后二人在益阳市七里桥附近以43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收购金器的店子,珍珠项链、白沙香烟被丢弃。经鉴定,被盗戒指价格为550元,8包软白沙香烟价格为40元。3、2014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许国青伙同李正中窜至长沙市望城区东城镇静慎村董坝子组李某家,由李正中负责望风,许国青则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得李某家1枚“周六福”黄金戒指、1张身份证、2包黄色芙蓉王香烟。事后二人在益阳市七里桥附近以64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收购金器的店子。经鉴定:“周六福”黄金戒指价格为825元,2包黄色芙蓉王香烟价格为46元。2015年1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盗身份证予以扣押,并于次日发还给了被害人李某。4、2014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许国青伙同李正中窜至长沙市望城区东城镇苏廖村新建组余国凡家,由许国青负责望风,李正中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得现金800元、黄色芙蓉王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30元。被告人许国青、李正中除去花销外,每人分得赃款500元。2015年1月1日,被告人许国青、李正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且均系共同犯罪主犯追究被告人许国青、李正中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国青、李正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指认、搜查、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陈某、余某甲的证言、被害人余某乙、易跃程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亚洲、姚胜兵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国青、李正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国青、李正中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许国青在第1、2、3笔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李正中在第4笔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正中在第1、2、3笔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许国青在第4笔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国青、李正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国青、李正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许国青、李正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许国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李正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五、对于被害人被盗窃尚未发还的财产,由被告人许国青、李正中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元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