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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方乃希与吴身杯、杨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乃希,吴身杯,杨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706号原告方乃希,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吴身杯,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杨淑云,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乃希与被告吴身杯、杨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乃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