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方乃希与吴身杯、杨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乃希,吴身杯,杨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706号原告方乃希,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吴身杯,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杨淑云,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乃希与被告吴身杯、杨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乃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