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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唐文权、赵雪珍与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权,赵雪珍,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唐文权,男,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西峰区。申请执行人赵雪珍,女,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西峰区。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任廷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文权、赵雪珍与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庆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庆仲裁字第59号裁决书,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文权、赵雪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2月13日向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自动履行。2015年2月15日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庆阳仲裁委员会(2014)庆仲裁字第59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唐文权、赵雪珍在申请仲裁时隐瞒2011年和2012年签订的4份合同不予提交,其行为足以影响裁决的公正性。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庆中民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撤销庆阳仲裁委员会(2014)庆仲裁字第59号裁决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文权、赵雪珍依据庆阳仲裁委员会(2014)庆仲裁字第5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其与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即本案已没有执行依据,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唐文权、赵雪珍申请执行的庆阳仲裁委员会(2014)庆仲裁字第59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崇印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