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许庆武与张全、庄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庆武,张全,庄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许庆武,男。被执行人张全,男。被执行人庄考,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庆武与被执行人张全、庄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全、庄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庆武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庆武申请执行标的1185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庆武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