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立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潘启冠、潘启河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启冠,潘启河,潘建武,潘启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立行初字第2号起诉人潘启冠,农民。起诉人潘启河,农民。起诉人潘建武,农民。起诉人潘启干,农民。2015年5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潘启冠、潘启河、潘建武、潘启干提交的国家行政赔偿申请书。起诉人称:“坡给”山坡(地名)经1953年土改后,确定归起诉人所有(有县长赵文扬于1953年填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据),六十多年来,一直由起诉人经营管理,在该地种植油茶果树等。2007年以来,被起诉人城关镇人民政府、德保县林业局、德保县人民政府为百色至靖西高速公路工程的需要,由被起诉人德保县林业局出面,乘“林改”之机,把“坡给”的所有权登记给发奋屯,并与发奋屯恶势力勾结,大刀阔斧地把“坡给”山坡上40多亩油茶果树连根创光,一棵不留。然后由县领导指派公路包工头用勾机深挖“坡给”山坡的土地来填高速公路路基,连起诉人的祖坟也当作无主坟挖掉。多年来,起诉人向市、自治区、直至中央上访,也无济于事。2015年元月26日,起诉人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具书向被起诉人提出赔偿要求,至今三个月过去了,仍杳无音讯。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责令被起诉人恢复“坡给”山坡土地原状(包括林木果树)。本院收到起诉人的申请书后,曾于2015年5月12日向起诉人释明,要求行政赔偿应以起诉状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而不应使用“申请书”形式,但起诉人不予接受。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潘启冠、潘启河、潘建武、潘启干向本院提交的是“国家行政赔偿申请书”,但从申请书的内容来看,具有行政诉讼之意,而据申请书所述及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城关镇人民政府及德保县林业局的信访答复意见)反映,“坡给”林地的权属尚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之规定,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坡给”林地权属未定的情况下,起诉人无权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潘启冠、潘启河、潘建武、潘启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建站审判员 林 倩审判员 杨辉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琳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