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文兵与魏立泳、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兵,魏立泳,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50号原告陈文兵。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立泳。被告王军。原告陈文兵诉被告魏立泳、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文兵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文兵承担。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何耀俊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平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