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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文兵与魏立泳、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兵,魏立泳,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50号原告陈文兵。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立泳。被告王军。原告陈文兵诉被告魏立泳、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文兵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文兵承担。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何耀俊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平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