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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刑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佳仁抢劫罪、抢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佳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104号罪犯王佳仁,男,汉族,1990年5月3日,甘肃省张掖市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原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以(2013)嘉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佳仁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2015年4月15日执行机关酒泉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政治考试121分。在罪犯食堂菜案组改造岗位上,踏实肯干,认真学习技能,完成加工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共计记功1次、记表扬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佳仁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佳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黄玉杰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