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徽万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与靳玉峰、汤厚成、何云峰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万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靳玉峰,汤厚成,何云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68号原告:安徽万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负责人:潘云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然,霍山县磨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玉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汤厚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何云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与被告靳玉峰、汤厚成、何云峰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万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安徽万隆建设项目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道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源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