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法民初字第0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先祥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2484号原告陈先祥,男,生于1964年6月2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28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990308-4。法定代表人张维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都市广场A座11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612274-5。法定代表人秦天,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南宾路50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897221-X。法定代表人谭朝辉,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先祥诉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支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晓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重庆市公安局受案回执,证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控告陈先祥涉嫌保险诈骗一案已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受理,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原告陈先祥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先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0.00元,减半收取2565.00元,由原告陈先祥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章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