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指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包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指字第1号原告包某某,女,蒙古族,1982年9月5日出生。被告罗某,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包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德令哈市法院受理后,因原告包某某是德令哈市法院干警,该院不便受理此案,向我院请求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指定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审判长 杨振华审判员 尤晓玲审判员 陈治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英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