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郑树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郑树章,郑成贵,郑惠英,刘锦康,陈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黄祥凑,行长。被执行人郑树章,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区。被执行人郑成贵,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区。被执行人郑惠英,女,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锦康,男,197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丽银,女,197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郑树章、郑成贵、郑惠英、刘锦康、陈丽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33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28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欠款2077265.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处置财产需一定时间,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33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