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韩红杰因与被告孙统一、孙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杰,孙统一,孙四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764号原告韩红杰,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文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统一,男,1983年1月1日生,回族。被告孙四平,男,1960年4月4日生,回族。原告韩红杰因与被告孙统一、孙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依法受理,2015年5月14日原告韩红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孙统一、孙四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红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杰撤回对被告孙统一、孙四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韩红杰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