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学权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353号罪犯张学权,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小学毕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学权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学权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8)浙刑二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1年06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学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2013年度连续受到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学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学权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权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谢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