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东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文凭其他债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文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458-1号申请人:阜阳市颍东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桂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唐文凭,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文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文凭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文凭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唐文凭银行存款44600元;二、该款项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