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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进诉傅祚扬、傅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傅祚扬,傅庆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刘进,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楚平,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新凤,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祚扬,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被告傅庆新,男,1950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诉被告傅祚扬、傅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进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向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总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