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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2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兰,纪海峰,屈博,郑兴,李桂兰,屈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281-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兰,个体。申请人纪海峰,司机,系王秀兰丈夫。被执行人屈博,个体。被执行人郑兴,个体现住址同上,系屈博妻子。被执行人李桂兰,个体。被执行人屈建忠,无职业,系李桂兰丈夫。本院在执行王秀兰、纪海峰申请执行屈博、郑兴、李桂兰、屈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临法执字第228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屈博、郑兴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绿都新村D4栋1单元161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0-00059**号)。予以查封。现需解除被执行人屈博、郑兴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屈博、郑兴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绿都新村D4栋1单元161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