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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桂琴与被执行人王小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民勤人,大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2011年1月1日至今无故未上班,并于2014年6月停发工资至今。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将其住房公积金依法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王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某某的确切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30000元、利息48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诉讼费7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788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的确切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龙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