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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志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忠,申慧,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486-1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忠。被执行人申慧。被执行人杨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于2014年10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杰、申慧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泰园综合楼1单元612室(房权证号:07××69)房屋一套。现因此房已被其他案件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杰、申慧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泰园综合楼1单元612室(房权证号:07××69)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