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周顺发针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耀斑斓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周顺发针织有限公司,广州市耀斑斓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49号原告:佛山市周顺发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90506。法定代表人:周成君。委托代理人:尹智元,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耀斑斓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注册号:440126000205866。法定代表人: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周顺发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耀斑斓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周顺发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周顺发针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周顺发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80元、财产保全费1805元,共计4385元,由原告佛山市周顺发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舒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