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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树珍与李福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福义,刘树珍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义,农民。委托代理人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树珍,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人李福义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李福义于2015年7月14日之前给付被上诉人刘树珍68000元,具体履行方式:由上诉人李福义将上述款项打入被上诉人刘树珍的代理人张健在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卡号为62×××47的银行卡内;二、如上诉人李福义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三、本案其他问题双方无争议。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福义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秉华审判员  穆庆伟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