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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谭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夏栋梁与王玲、周玉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栋梁,王玲,周玉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夏栋梁。被告王玲。被告周玉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栋梁诉被告王玲、周玉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玲名下的位于青州市工业北路西309国道以北国泰民居第15幢2单元102室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   海   波人民陪审员 董   绍   静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