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民初字第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蒋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钟民初字第0510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告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仁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结婚后不久,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志趣爱好相差甚远。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常不归宿,双方于2014年6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认为被告赌博成习,已无法悔改,且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概况无异议,提出原告所述的离婚理由不是事实,被告不存在夜不归宿、不存在什么赌博恶习,被告也尽力想挽回这段婚姻的,但是原告三番四次让被告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一直没去。双方不能算是分居,被告当时是住在户籍所在地,原告搬出去了。被告去过原告新北区的家一两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因家庭事务、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原、被告于2014年6月分居。2015年3月3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双方今后只要理性地对待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多为家庭考虑,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实际状况及家庭情况,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范仁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