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姜桢元、曾丽华与苏佩芬、曾希琳、曾维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桢元。法定代理人:姜晴。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丽华。法定代理人:王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佩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希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维汉。法定代理人:苏佩芬。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被继承人曾晓明的户籍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