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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陈秀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小区业主委员会,陈秀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412号原告: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小区业主委员会。法人代表:吴淑贞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城飞。被告:陈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陈秀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立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